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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房建房为名诈骗68万余元,他连岳父母都不放过……
时间:2020-12-01浏览:78

都说“一个女婿半个儿”,但是赣州市的这个女婿却骗走岳父母43.3万元,还卷走他人24.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


案情回顾


被告人符某一直对外宣称其在宁都县某小区有地皮,与他人合伙建一栋十四、五层的楼房。

2017年7月12日,符某谎称向被害人曾某出售宁都县某小区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双方以15万元售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曾某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但合同到期后,符某未交付房屋,也未归还定金。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符某又与其岳父母即被害人杨某夫妇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宁都县某小区所建房屋二楼的一套120平方米套房和一楼一间店面转让给杨某夫妇,转让价格为33.3万元。


应符某要求,杨某夫妇将其投资的24.6万元某股份及1.09285万元红利转让给符某,还支付了4万元购房定金、4.7万元购房款。


2019年7月份,为隐瞒事实,符某将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交给杨某夫妇,称所建房屋全部登记在杨某女儿即符某妻子杨小某名下,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至杨某夫妇名下。


2019年清明节前夕,符某宣称自己与他人合伙在宁都县新校区对面购买了一块125.3平方米的地皮建房,其拥有四分之一的股份,因资金不足,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半股份转让给岳母刘某、赖某,并带两人实地查看,谎称在清明节后动工建房,要求投资款尽快到位。


2019年4月4日,赖某支付23.8万元合伙建房投资款给符某,岳母刘某支付6万元建房投资款并追加之前符某借岳父杨某用于安装某小区的电梯4万元借款为合资建房款。


2019年4月7日,符某携带伪造的合伙建房协议、施工图纸等给赖某、刘某等人查看,双方签订了共同投资买地建房协议书。


之后,赖某、刘某时常询问符某建房进展,符某又伪造了一份委托施工协议书给赖某等人查看。


至2019年8月、9月,刘某、赖某经多方打听后得知被骗,要求符某退还合资建房款。符某不再接听和回复两个的电话及信息等。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19年年初,符某为了顺利骗取他人钱财,委托他人伪造不动产权证书三本


2019年7月,符某将其中一本假不动产权证书交给刘某保管,其余两本交由杨某保管。


2019年9月6日,符某持假不动产权证书向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后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三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符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能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符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万元给被害人曾某,23.8万元给被害人赖某,43.3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杨某。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符某使用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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